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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外国语大学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上外2025〕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担当,推动学校重要工作落实落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发〔2017〕16号)、《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精神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二)突出重点:聚焦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

    (三)挂账明责:建立工作台账和销账制度,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

    (四)强调质效:注重工作质量和效果,确保督促检查到位,事项执行到位。

    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事项范围如下:

    一)党中央的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会议的重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学校年度工作要点、中长期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的执行情况。

    )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完成情况。

    )上级巡视、校内巡察、调研走访发现的重要问题整改情况。

    )信访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以及师生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办理情况。

    )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重要提案的落实情况。

    )学校与有关方面签署的重大协议等的落实情况。

    )其他应当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督查督办机制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分别负责党务、行政方面各项重要工作的督促检查、监督办理,承办单位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具体落实。

    第五条 督查督办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通知。对拟进行督查督办的事项,两办直接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督办通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书面通知或口头交办。

    (二)办理。承办单位收到通知或接到任务后,应按有关要求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对问题复杂、涉及多个单位的事项,明确主责单位,建立会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催办。两办应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沟通,及时了解事项进展情况,并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对于推进存在问题的事项,提出督查建议。对于未能按时完成的事项,发出催办通知。

    (四)补办重办。承办单位提交办理结果后,如后续经审核不符合交办要求的,由两办退回并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办补报或重办重报。

    (五)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两办负责对督查督办过程材料,包括领导批示、交办文件、督查督办通知、督查建议、催办通知、补办重办通知、办结情况等,进行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开展:

    (一)常规督查督办。两办可通过线上、电话、书面、约谈暗访等常规方式,检查承办单位的办事进度,或要求其开展自查;督促提醒承办单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推进工作,及时报告任务落实情况。

    (二)现场督查督办。对于学校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可由两办协调分管校领导会同有关单位组成工作组,通过会议或到承办单位进行现场督查督办。

    三)随机抽查。两办不定期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第七条 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时限,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凡是督查督办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并及时反馈两办;未明确办理时限的,由分管校领导确定时限。

    (二)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两办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由两办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申请不得超过2次,延期总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

    (三)申请延期2次仍不能办结的事项,由两办汇总相关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阅,并视情况报党委书记、校长审阅。

    (四)对办理周期较长(超过2个月)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每月末以书面形式将办理进展情况向两办反馈。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八条 两办定期向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汇报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情况,每学期至少1次。重点针对未按时完成工作进行情况说明和问题分析,督促整改,定期跟进,强化责任,推进落实。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具体督查督办事项要积极办理、实事求是、敢于负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督查督办事项有明确的办理结论。

    第十条 对涉及保密的督查督办事项,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对有一定密级的文件和资料,严格按照公文保密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两办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督查督办工作方式,发挥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作用,推进督查督办流程管理。

    第十二条 两办定期对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各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督查督办事项推进不力的,将会同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督办工作实施办法》(上外委〔20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