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上外办〔2025〕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担当,推动学校重要工作落实落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发〔2017〕16号)、《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精神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二)突出重点:聚焦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
(三)挂账明责:建立工作台账和销账制度,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
(四)强调质效:注重工作质量和效果,确保督促检查到位,事项执行到位。
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事项范围如下:
(一)党中央的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会议的重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学校年度工作要点、中长期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的执行情况。
(五)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完成情况。
(六)上级巡视、校内巡察、调研走访发现的重要问题整改情况。
(七)信访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以及师生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办理情况。
(八)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重要提案的落实情况。
(九)学校与有关方面签署的重大协议等的落实情况。
(十)其他应当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督查督办机制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分别负责党务、行政方面各项重要工作的督促检查、监督办理,承办单位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具体落实。
第五条 督查督办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通知。对拟进行督查督办的事项,两办直接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督办通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书面通知或口头交办。
(二)办理。承办单位收到通知或接到任务后,应按有关要求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对问题复杂、涉及多个单位的事项,明确主责单位,建立会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催办。两办应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沟通,及时了解事项进展情况,并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对于推进存在问题的事项,提出督查建议。对于未能按时完成的事项,发出催办通知。
(四)补办重办。承办单位提交办理结果后,如后续经审核不符合交办要求的,由两办退回并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办补报或重办重报。
(五)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两办负责对督查督办过程材料,包括领导批示、交办文件、督查督办通知、督查建议、催办通知、补办重办通知、办结情况等,进行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开展:
(一)常规督查督办。两办可通过线上、电话、书面、约谈、暗访等常规方式,检查承办单位的办事进度,或要求其开展自查;督促提醒承办单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推进工作,及时报告任务落实情况。
(二)现场督查督办。对于学校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可由两办协调分管校领导会同有关单位组成工作组,通过会议或到承办单位进行现场督查督办。
(三)随机抽查。两办不定期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第七条 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时限,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凡是督查督办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并及时反馈两办;未明确办理时限的,由分管校领导确定时限。
(二)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两办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由两办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申请不得超过2次,延期总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
(三)申请延期2次仍不能办结的事项,由两办汇总相关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阅,并视情况报党委书记、校长审阅。
(四)对办理周期较长(超过2个月)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每月末以书面形式将办理进展情况向两办反馈。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八条 两办定期向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汇报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情况,每学期至少1次。重点针对未按时完成工作进行情况说明和问题分析,督促整改,定期跟进,强化责任,推进落实。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具体督查督办事项要积极办理、实事求是、敢于负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督查督办事项有明确的办理结论。
第十条 对涉及保密的督查督办事项,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对有一定密级的文件和资料,严格按照公文保密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两办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督查督办工作方式,发挥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作用,推进督查督办流程管理。
第十二条 两办定期对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各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督查督办事项推进不力的,将会同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督办工作实施办法》(上外委〔2015〕2号)同时废止。
